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创亚特照明电器厂。
经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创业路*号(车间二)*楼。
经营者:曾振球,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岭贝村新村八巷*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雷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风神大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陈焕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松洲振海摩托车配件行。
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16号白云摩托车配件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849档。
经营者:曾振球,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岭贝村新村八巷*号。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创亚特照明电器厂(下称创亚特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雷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雷腾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松洲振海摩托车配件行(下称振海摩托车配件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21××××.X)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雷腾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代理人在广州市白云摩配市场公证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即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
且创亚特电器厂、振海摩托车配件行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也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创亚特电器厂以其住所地在佛山市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创亚特电器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创亚特电器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雷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创亚特电器厂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创亚特电器厂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创亚特电器厂主张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创亚特电器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