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562、2456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汉标。
被告陈汉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陈汉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两案共计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