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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利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02民初8847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利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利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84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利香,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利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雅瑞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收取1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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