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581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义斌,男,汉族,1994年1月23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深泽县星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赵八镇小梨园村富强路北4排20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哲,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义斌、深泽县星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