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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06刑初765号
案件名称韩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76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宇,男,满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桓仁满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韩宇从广东上家处购入假冒“Lee”商标的牛仔裤,通过其经营的“hjb尘封记忆”等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约12万元。

2015年6月2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鸿顺家园3幢2单元503室进行检查,查获被告人韩宇的假冒“Lee”商标的牛仔裤7条及包装袋8个。

次日,被告人韩宇到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啸、张雷、汪野芬、刘国鹏、陈霞、沈敏懿、朱燕萍、彭国生、郭永胜、王若冰、陶亚云、吴焰平、伍春花、续晶晶、闫亚军、张捷、周玉宏、蓝淑丽、蔡贤友、蔡延佳、陈丽品、单世秋、董琪、王战力、方青、冯根华、胡可可、黄娟、李成英、李连富、刘冰、刘冬梅、潘刘远、马成开、孟春伶、潘明、宋英、汪浩、陈丽萍等人的证言,网上订单查询信息,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涉案牛仔裤和塑料包装袋的照片,网店页面的照片,财物清单,网上交易记录,网店交易电子数据及提取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书,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牛仔裤及包装袋,应予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牛仔裤7条及包装袋8个,予以没收(由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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