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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灶清、南通方天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218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灶清、南通方天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马灶清;南通方天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1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灶清,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方天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北路方天大市场内。

法宝代表人:李骏。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灶清、南通方天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同年6月8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马灶清已履行完毕和解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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