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1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保利昊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洲际酒店14楼1408房。
法定代表人:郭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宁,佛山市保利昊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诺丁山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6号楼3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天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北京殿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2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乔海燕。
上诉人佛山市保利昊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保利昊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诺丁山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诺丁山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8923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保利昊峰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保利昊峰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诺丁山公司系以天盈九州公司作为信息平台经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天盈九州公司被告主体适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天盈九州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诺丁山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保利昊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