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634号之二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如祥,董事长。
被告: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28号A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良,经理。
被告: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瑞元路19号(天津滨海国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治国,经理。
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