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60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镇鼎锋百货商店,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156号-1。
经营者:周玉华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牛山镇鼎锋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