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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灌南县新安镇高强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230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灌南县新安镇高强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新安镇高强厨卫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3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宝,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新安镇高强厨卫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海州北路西侧(中江国际花苑5-9#之间商铺103室)。

经营者:高善成,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曹庄村六组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路,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新安镇高强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1年6月7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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