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595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鸭香居食品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与北十条交叉口西50米。
经营者:朱艳丽。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克林鸭脖摊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775元退还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