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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能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伽伽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极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111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鑫能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伽伽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极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鑫能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广东伽伽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极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119号原告:深圳市鑫能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

法定代表人:温海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伽伽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江启财。

被告:广州极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江启全。

原告深圳市鑫能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能达公司)与被告广东伽伽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极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鑫能达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

原告鑫能达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能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鑫能达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鑫能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能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鑫能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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