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4号原告: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山市香山排粉厂侧第4层至第6层。
法定代表人:万堂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和,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国,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纳康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小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维,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企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纳康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雄企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