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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纳康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纳康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中山市纳康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4号原告: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山市香山排粉厂侧第4层至第6层。

法定代表人:万堂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和,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国,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纳康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小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维,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企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纳康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雄企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雄企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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