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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格利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905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格利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格利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905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格利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站北花径路4号2幢1楼19号。

法定代表人: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格利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格利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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