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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慧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慧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马慧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87号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银沙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慧华,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慧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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