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民初3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新和百货商店。
经营者:孙世卓,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新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新和百货商店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