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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仲腾与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288号
案件名称邝仲腾与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邝仲腾,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1288号原告:邝仲腾,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址山镇。

法定代表人:冯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邝仲腾与被告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庆卫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利宇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仲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庆卫浴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模具;

2.判令国庆卫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国庆卫浴公司赔偿合理费用32395.96元;

4.判令国庆卫浴公司撤下侵权产品位于收费站的户外广告;

5.判令国庆卫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为:其于2013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面盆龙头(5911)”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7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62××××.9。

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现其发现国庆卫浴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专利设计一致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

被告国庆卫浴公司辩称:1.原告专利的设计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已公开,该设计方案来源于意大利,在国内也有销售,可以从意大利之家的网站搜索到该款产品;

2.被告已就原告的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本案应当先中止审理,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再进行本案的审理;3.即使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应当在2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经审理查明:邝仲腾于2013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面盆龙头(5911)”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7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62××××.9。

该专利最近一期年费缴纳日为2016年6月3日。

该专利的用途为用于面盆的液体分配设备的龙头,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是立体图。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

2015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ZL20133062××××.9号外观设计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6年5月12日,杨某锦向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着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面,将自身电话卡放入公证员的手机,使用该手机拨打0750114、075086××××9,将通话全过程录音。

2016年6月27日,杨某锦用同样方式拨打075086××××9,将通话全过程录音。

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对上述整个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了(2016)邛证字第1019号公证书。

其中5月12日拨打0750114查询国庆卫浴公司电话为075086××××9,之后拨打075086××××9进行订货,订货型号为16910,6月27日拨打075086××××9确认物流信息为某某物流340760381。

2016年6月27日,杨某锦与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一同前往四川省邛崃市凤凰大道XX号某某物流。

杨某锦从某某物流签收了编号为001至009的九箱货物,之后转运至邛崃市小南街XXXX号邛崃市公证处大厅。

随机拆开004号箱,内有国庆卫浴产品介绍书、两套“单把面盆龙头(铬+白)”及一个写有杨先生(收)及180××××5722字样的信封,信封中装有一张编号00123936的收款收据、三张单号均为2016040002的国庆卫浴公司出货单。

其余8个箱子里各有六套单把面盆龙头(铬+白)”。

该批货物“单把面盆龙头(铬+白)”共五十套。

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对上述整个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了(2016)邛证字第1020号公证书。

其中公证书所附的某某物流运单号为340760381,发货人冯国庆,收货人杨某锦;

产品宣传册上印有国庆卫浴公司字样,收款收据上有手写字样“今收到四川成都杨先生的货款共10500元”,并盖有国庆卫浴公司公章;

出货单上物料名称为单把面盆龙头(铬+白),物料代码16910CW-CP,数量50,单价210,金额10500,并盖有国庆卫浴公司公章;

银行汇款凭证显示付款人杨某锦,收款人冯国庆,金额为10500元。

经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有一个布袋(内装有一个水龙头即被诉侵权产品一个)、两条水管、一个安装工具。

该产品实物图片如附件二所示。

经比对,邝仲腾认为该水龙头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国庆卫浴公司认为两者不相同、不相近似。

邝仲腾提交百度地图电脑页面打印件若干,显示为开平水口华银1号加油站附近一大型广告牌,上有国庆卫浴、国庆卫浴公司字样,并配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图片拍摄于2016年3月6日。

为证明维权成本,邝仲腾提交委托代理费合同、航空运输电子客行程单、报价表、第一次购买侵权产品的出货单及汇款银行回单、第一次购买侵权产品的运输费(顺丰速运快递单)、第二次购买侵权产品的收款收据、出货单、银行汇款凭证、第二次购买侵权产品的运输费(德邦提货单)、侵权产品寄回广东的快递单证据及快递单、公证费发票两张,另提交晒相、刻录费发票。

称公证费2000元,代理费18000元,交通费780元,第一次购买侵权产品785.96元,快递费用60元,第二次购买侵权产品费用为10500元,快递费270元,寄回广东费用704元。

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国庆卫浴公司提交申请号为2013302XXXX4.4号外观设计专利文件,该专利名称为水龙头(0007),申请日为2013年6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29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三所示。

原告认为该对比专利公告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不构成现有设计,且认为对比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有明显的差异。

另查明,国庆卫浴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为3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卫浴洁具、五金制品。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及邝仲腾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评价报告、(2016)邛证字第1019号公证书、公证保全实物、(2016)邛证字第1020号公证书、被告侵权产品户外广告照片、代理合同、相关发票、收据,国庆卫浴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邝仲腾是名称为“面盆龙头(5911)”、专利号为ZL20133062××××.9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起诉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

二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三是国庆卫浴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四是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水龙头,与原告专利产品同类。

将被诉产品设计与原告涉案专利设计比对,两者上部开关为左低右高,左厚右薄的弧形坡面,下面主体近似呈倒置“J”形,内边缘较外边缘处过渡处更为平滑,主体右端底面有一类似扁柱形的出水口,主体左端顶面有一弧形凹槽,开关左端底面的扁柱形连轴接于凹槽内。

不同点为被诉侵权产品开关上部边缘为弧线形状,专利设计开关上部边缘为直线形状。

从整体观察,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邝仲腾提供的证据证实其通过114查号台查询到国庆卫浴公司登记的电话后,与之进行电话沟通订货,其确定货品型号、数量、价格、发货物流等信息,与随后收到的实物一致,且公证保全的图册、收据、出货单上均有国庆卫浴公司字样或公司印章。

而国庆卫浴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卫浴洁具,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邛证字第1019号公证书中也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由国庆卫浴公司安排生产,故国庆卫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足以认定。

至于许诺销售行为,尽管国庆卫浴公司不认可邝仲腾提交的广告牌打印图片的真实性,但该图片清晰显示为百度地图搜索页面,并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且标明拍摄日期,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该图片显示广告牌上“国庆卫浴”字样及被诉侵权产品图案清晰可见,广告牌下方列明了国庆卫浴公司的销售电话,足以显示出该广告牌系国庆卫浴向不特定人做出的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原告据此指控国庆卫浴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亦足以认定。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对比设计的申请日虽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不构成现有设计,但依法构成抵触申请。

国庆卫浴公司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可以参照现有设计抗辩审查标准予以评判。

将对比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进行对比,两者的区别为:对比设计开关为近乎水平面,被诉侵权产品开关为左低右高,左厚右薄的弧形坡面;

对比设计下部主体近似呈倒置“L”形,被诉侵权产品下部主体近似呈下面主体近似呈倒置“J”形;

对比设计主体右端底面的出水口内凹,被诉侵权产品主体右端底面出水口外凸。

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故对于国庆卫浴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国庆卫浴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邝仲腾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邝仲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邝仲腾诉请国庆卫浴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诉请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模具,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数额,邝仲腾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国庆卫浴公司的侵权获利不能确定,也无相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参照,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国庆卫浴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结合邝仲腾为制止侵权所必要的合理开支,如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公证费等,本院酌情判定国庆卫浴公司赔偿邝仲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万元。

邝仲腾超出该部分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邝仲腾专利号为ZL2013306XXXX1.9、名称为“面盆龙头(5911)”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邝仲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三、驳回原告邝仲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7.91元,由原告邝仲腾负担1897.91元,由被告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邝仲腾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被告鹤山市国庆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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