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4刑初46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陶,男,1968年1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1月16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颜宁、被告人卢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陶于2015年10月19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以每瓶人民币819元的价格向深圳金茅酒业有限公司销售贵州茅台酒52箱共计312瓶,货款共计人民币255528元。
嗣后,深圳金茅酒业有限公司将其中的2箱共计12瓶贵州茅台酒留作他用,另外50箱共计300瓶贵州茅台酒以每瓶830元的价格销售给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25号的众帮晓龙进出口贸易(大连)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49000元。
2015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共扣押商标为“茅台”的“贵州茅台酒”290瓶,另外10瓶茅台酒被众帮晓龙进出口贸易(大连)有限公司总经理滕晶留存。
经鉴定,上述茅台酒均属假冒贵州茅台酒,但符合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被告人卢陶案发后,于2015年1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现被告人已将赃款人民币255528元全部返还深圳金茅酒业有限公司,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快递货单、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回复函、业务清单、历史交易明细、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进港国内提货单、进货单、短信截图、产权交易销售合同备案、入库单、检验报告、鉴定证明表、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收款证明、谅解备忘书、辽宁省罚没款收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卢陶系自首,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缴纳罚金,故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卢陶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文龙代理审判员 于 秀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