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13号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子梁,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堂闽煜塑胶五金厂,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
经营者:刘积根。
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中堂闽煜塑胶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630026501.3、名称“拉杆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