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85号之二原告:向启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利达眼镜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经营者:洪作健。
原告向启云与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利达眼镜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2016年11月28日,原告向启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启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4元,由原告向启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