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845号原告:熊军,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5号。
法定代表人:袁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聪,男,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熊军与被告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熊军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熊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新里程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熊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