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抗126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元朗泰利街**号荣华工业中心5字楼。
诉讼代表人:刘培龄,该公司授权代表。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村。
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苏国荣,男,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世博广场B区首层**层。
负责人:严文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卫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贞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苏国荣、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6〕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