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084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景、张泽开,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创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区3区25栋1单元701室(第7层)。
法定代表人:魏凤玲。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南昌创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