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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彩梅与周燕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796号
案件名称蒋彩梅与周燕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彩梅,周燕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96号原告:蒋彩梅,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燕秀,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蒋彩梅与被告周燕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92108.8、名称“吸顶灯灯罩(91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蒋彩梅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彩梅申请对周燕秀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彩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蒋彩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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