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96号原告:蒋彩梅,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燕秀,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蒋彩梅与被告周燕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92108.8、名称“吸顶灯灯罩(91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蒋彩梅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彩梅申请对周燕秀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彩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蒋彩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