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50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付,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桂生酒行店,经营场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东路***号。
经营者:甘桂生,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亳州市古泥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黄广会。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桂生酒行店、亳州市古泥池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强审 判 员 周 甜 甜人民陪审员 郑 巧 玲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宇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