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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雪昭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14刑更1341号
案件名称夏雪昭减刑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雪昭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刑更1341号罪犯夏雪昭,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雪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仁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夏雪昭的缓刑判决,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6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眉州监狱认为,罪犯夏雪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罪犯夏雪昭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雪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综合材料、行政奖惩及证明、计分考核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雪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雪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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