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904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世宇百杂货店,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恩济花园5幢28号(文二西路***号)。
经营者:秦蓉,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世宇百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世宇百杂货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