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250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欧雅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现代家居商城C3-26-2号。
经营者:陈乾辉,该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伟,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伟,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宁海县欧雅门窗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以与被告宁海县欧雅门窗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