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初39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高羽,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大兆超市配送有限公司蓝泰店,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梁欣,系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卓展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谢泽泳,系该个体经营户经营者。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大兆超市配送有限公司蓝泰店、汕头市澄海区卓展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有限公司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山山审 判 员 邢雪梅代理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