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027号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南。
主要负责人:李银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惠民惠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南街*****号。
经营者:高志祥,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生,住江苏省。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以下简称御缘酿酒厂)与被告京口区惠民惠超市(以下简称惠民惠超市)、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窖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御缘酿酒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被告惠民惠超市的经营者高志祥、名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凤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御缘酿酒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中国梦原浆”白酒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经过二十余年的经营和发展,成为省内著名白酒企业,并获得了“宿迁市知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等多项荣誉。
原告是名称为“酒瓶(中国梦传奇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
原告发现名窖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白酒产品“中国梦原浆”,并在惠民惠超市购买了相关侵权产品。
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第309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原告御缘酿酒厂涉案ZL201330319766.2“酒瓶(中国梦传奇9)”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御缘酿酒厂据以指控惠民惠超市、名窖公司专利侵权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但上述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故原告在本案中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其起诉行为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以驳回。
如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309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此后可能产生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则御缘酿酒厂可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