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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惠民县麻店镇金银座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6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惠民县麻店镇金银座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惠民县麻店镇金银座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14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民县麻店镇金银座购物广场。

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

经营者:唐桂才,该店店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强,与唐桂才系叔侄关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强,与唐桂才系父子关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麻店镇金银座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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