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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吴华与无锡市满意铜业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333吴华与无锡市满意铜业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无锡市满意铜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333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满意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裕巷村锡港路。

法定代表人:臧传满。

原告吴华与被告无锡市满意铜业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吴华未缴纳诉讼费用,并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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