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249号原告:蔡雪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寒晶,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雪坤与被告周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蔡雪坤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周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蔡雪坤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雪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雪坤负担。
蔡雪坤已预缴2405.76元,本院退回2380.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