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13号原告:蔡红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宣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信潮,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红生与被告陈宣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1日立案,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蔡红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陈宣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信潮,均到庭参加诉讼。
蔡红生起诉请求判令:1.陈宣南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蔡红生专利权的行为,销毁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删除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链接;
2.陈宣南赔偿蔡红生经济损失20万元(含维权成本);
3.陈宣南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专利权人蔡红生于2017年6月12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植发机(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授权公告日2017年12月22日,目前仍在专利有效期内。
陈宣南未经许可私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同类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给蔡红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蔡红生于2017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植发机(1)”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12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第503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蔡红生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红生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蔡红生已预缴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