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55号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宿迁市我爱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宿迁市我爱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颐景华庭分公司、宿迁市我爱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康庭茗苑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链家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我爱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宿迁市我爱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颐景华庭分公司、宿迁市我爱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康庭茗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三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删除其经营场所外、内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停止在名称中使用“链家”字号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支付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967元,本案执行费146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另向本案汇入执行费1460元(已拨国库)。
申请执行人北京链家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北京链家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8)苏1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