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136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配芬,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配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配芬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刘配芬已履行,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振湘审判员 李秋云审判员 万竹婷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胡嘉辉书记员杨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