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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郑红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绍知初字第4号
案件名称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郑红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郑红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4号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大安村。

法定代表人:侯为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辉,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灵芝镇小善村。

法定代表人:胡高成。

被告:郑红伟。

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郑红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郑红伟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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