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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城民三初字第59号
案件名称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杨金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玉,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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