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0号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康庄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官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海宁星宝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白沙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成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建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宁星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