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21255-2,住所地在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桃李园音乐文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22250-0,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1楼40-41号。
法定代表人桑正玮,男,汉族,1984年10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桃李园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