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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铁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枣知初字第57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铁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铁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5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陈铁军,系薛城区华晟五金电料批发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铁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所诉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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