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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五交化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五交化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五交化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永振,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五交化商行。

经营者:华生。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环公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五交化商行(下称帝豪五交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豪五交化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因原告三环公司与被告帝豪五交化商行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环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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