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9号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
委托代理人李仑,四川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胜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勇军。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胜创嘉业科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海纳尔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胜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胜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