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知初字第0001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王红、孔剑凡。
被告:永康市龙川电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玲姬。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联想(北京)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龙川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