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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龙川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永知初字第00017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龙川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永康市龙川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知初字第0001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王红、孔剑凡。

被告:永康市龙川电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玲姬。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联想(北京)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龙川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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