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阮子清,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铭迪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沿江南路20号之一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宽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子清诉被告佛山市铭迪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630050257.4)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子清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子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子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阮子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