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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建彬与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219号
案件名称都建彬与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都建彬,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都建彬。

委托代理人王琦,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原告都建彬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将被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建彬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都建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建彬撤回对被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整,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整,由原告都建彬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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