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都建彬。
委托代理人王琦,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原告都建彬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将被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建彬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都建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建彬撤回对被告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整,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整,由原告都建彬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