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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汇渲广告材料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06号
案件名称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汇渲广告材料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汇渲广告材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洪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炎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汇渲广告材料店,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天健家居装饰广场E5158、5150档。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汇渲广告材料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汇渲广告材料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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