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张在莲,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成汉塑料制品经营者,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张新霞,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张在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岳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