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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英与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焦立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68号
案件名称王秀英与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焦立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秀英,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焦立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68号原告王秀英。

委托代理人况明。

被告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槐树村。

法定代表人焦立丰。

被告焦立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焦立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秀英减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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