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68号原告王秀英。
委托代理人况明。
被告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槐树村。
法定代表人焦立丰。
被告焦立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焦立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秀英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