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郑山山(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城县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加盟店。
经营者:王明军。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通城县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